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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户口迁出来,需要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已成年且独立生活等。带着相关证件到派出所办理。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能够迁回原籍落户: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已经失业;或者当事人的另一半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认可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能够在不改变”非乡下”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名; 3、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询问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3、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4、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5、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6、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7、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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