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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你自行支配。如果在你单位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你可以自由支配,比如在午餐一小时内可以外出就餐,顺便逛个街,或者还可以午睡等等,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你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不属于上班时间。另外,你单位是否有相关规定,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以外,如果有规定的话也需要由你单位与你们员工双方约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能作为休息时间。
我的回答是: 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不能把这段时间计入“加班时间”讨要工资。为了保障权利,如确实因为出差时间全部与工作内容相关,可事先“立字为据”,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 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40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能够连续24小时休息一天,否则即已满足加班认定的时间条件,但是加班并非单纯的时间经过,而是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当然,后者的判断比较困难,笔者认为可以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通常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有时是按照小时或次来计算的)来认定。一般来说,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以及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都因缺乏特定的工作内容而无法被认定为加班。
超出五天八小时的都属于加班, 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季、年的工作日×8小时/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注: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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