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
本规定所指日期均不包括期间开始之日,也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二)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财物或者拍卖、变卖所得及时返还。商务主管部门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逾期仍未作出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财物的,应当立即退还。
依据本规定第五章第一节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数额超过20元,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商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商务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2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