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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负责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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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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