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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特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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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综合上面所说的,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只要造成严重的行为同样也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一般在认定犯罪时也要确定所构成的要件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相符合,因此,执法人员就会从客体、客观、主体、主观上面进行确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本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2、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损坏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损坏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应予立案追诉。 2、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应予立案追诉。 3、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导致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致人重伤、死亡,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便公共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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