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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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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选择诉讼,可以起诉乙,也可以起诉甲、乙、建设单位 1、起诉乙的是按照雇主对雇工的人身伤害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 2、起诉甲、乙、建设单位是对甲、建设单位明知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的法律责任 3、可以起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等 4、伤残鉴定可以在起诉后委托法律来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3个月左右来做鉴定。
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再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依据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收鉴定结论,送达的工作人员自然会登记在案注明(快递送达签收即送达),不影响送达的事实成立。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用人单位送达不签收又不申请再次鉴定的,送达满15日,鉴定结论即产生法律效力,你可以按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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