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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公司注销不会影响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果公司注销后有继受主体的,可以要求继受主体承担合同的义务; 如果没有...
公司注销后原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当事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关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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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方面。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限定,由两方签字盖章即可奏效,特殊商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受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2)至于货款方面,本身隶属合同里面限定的权利义务,同前所述,由其继续承受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此建议在公司实体灭失前,和另一方商量好货款的支付爱人。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公章被注销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力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公司注销后,并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没有被注销,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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