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可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向,劳动者同意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可作为支持原告诉请依据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首先,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应是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帮助。因此,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在劳动者无过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次,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来说,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规定,要求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否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极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悬殊,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达到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故意对劳动者设置障碍,为劳动者制造麻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该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尽合理。最后,从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角度来说,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之(五)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即为避免遗漏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预留的。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需具备法定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具体情形有: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具体情形有: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有: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届满,用人单位提出续约的条件未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而终止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有: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情形来看,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如经营困难而经济性裁员,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致使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等,劳动者没有过错。
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无法律法规可作为支持原告诉请依据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首先,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质来说,应是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障和帮助。因此,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原则出发,在劳动者无过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因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次,从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角度来说,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需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符合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规定,要求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否则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极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地位悬殊,在用人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用人单位为达到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故意对劳动者设置障碍,为劳动者制造麻烦,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该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尽合理。最后,从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角度来说,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在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之(五)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劳动者申请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条第(六)项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即为避免遗漏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而预留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505人已浏览
2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