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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更改起诉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
1、罪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概括,而案件事实清楚的实质意义就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与具体的犯罪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相吻合。 2、人民法院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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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审判阶段的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法院变更罪名指控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相吻合时,直接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依相应法条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的权力。
人民法院无权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其主要原因是:(1)犯罪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抽象概括,案件事实的明确本质意义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具体犯罪所要求的所有构成要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起诉和刑事审判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但判断指控罪名不成立是矛盾的。(二)人民法院改变指控罪违反不理原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犯,因为辩护是针对指控的,没有指控自然就没有辩护。法官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时,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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