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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出生证明的孩子可以上户口。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不存在这种说法: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与母亲的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具体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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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先凭当事人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亲子鉴定证明、接(生)收据等资料; 2、向新生儿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参照如下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可以去户口。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与社会福利机构达成收养意向后,应当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并向有关部门出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1)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儿的,收养人还必须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是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情况而异。因为你是准备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找不到生父母的孩子,所以作为送养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孩子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儿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上述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你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条件的,给予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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