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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行变更遗嘱,也可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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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了的遗嘱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变更。如在遗嘱公证后,又另外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则在2份遗嘱间对同一财产的继承上应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实际上就是对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或撤销。 变更公证遗嘱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4、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实施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或者再设立与公证遗嘱内容相反的遗嘱,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可以通过再立公证遗嘱来改变。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真实合法行为。考虑到维护公证的公信力,法律规定,经公证的遗嘱不得用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如需变更,撤销经公证的遗嘱,必须经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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