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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条件有哪些

2021-10-10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被监督者的人身权利和监督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督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多用肉刑、捆绑骂、侮辱人格、精神折磨、侵犯市民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监督者是指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所有被决定或未决定的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督的人。他们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罪管教所服刑的已经犯罪者、在拘留所、拘留所被拘留的嫌疑犯和被告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被拘留或依法监督的人。殴打是指导致被监督者肉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督者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确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要从行为者实施体罚虐待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对象及其结果来认定。同样的行为,由于监督者的条件不同,认定也不同。强制过度劳动的话,强壮的人和年老体弱的人和少年犯的结果不同。后者可能因过度的体力劳动而引起身体障碍。行为者故意做的,属于体罚虐待性质,情节和结果严重,必须以本罪论处的情节一般,结果不严重,不用犯罪论处,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监督管理人员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导致监督管理人员残疾、死亡的,根据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犯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必须依法对违反监督秩序的嫌疑犯实施体罚虐待,使用戒指和武器进行区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管教,特别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管理,有其特殊性,必须严格管教,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改善,改为新人。对于不服从管教、合作、破坏监督规则、公开抵制改造的拘留监督者,必要时可以依法禁止,使用戒指或武器。这是加强监管所必要的惩罚和警戒措施,合法,与体罚虐待行为有原则区别,不能混淆。错误使用武器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工作失误滥用戒指或禁止,行为者无犯罪故意,不得以本罪论处,但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拘留所等监督机构的监督者。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构。所谓拘留所,就是关押被司法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地方。拘留所是指拘留依法逮捕、刑事拘留嫌疑犯、被告人的场所。对本罪主体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直接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者为限,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未直接动手实施体罚虐待,而是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某个或某些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亦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体罚虐待的被监管人并非监管人员,固然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但他们是体罚虐待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仍可构成本罪的共犯。但由于被监管人有可能是在胁迫或诱骗之下参与的,所以应视其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在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为了泄露愤怒而报复的,也有勇敢的勇气等。任何动机都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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