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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两种形式,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
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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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延长,请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应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项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应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延长审理期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2、离婚案件审理时间如下:(1)一审:适用简易手续审理的,期限为3个月的普通手续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再延长3个月。(2)二审:审理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1、法律对开庭时间没有规定,由各法院自行安排,但法律对审限有严格的规定; 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般是六个月结案; 3、如果案情简单,则是简易程序(一位法官审理),一般是三个月审结; 4、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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