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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是指实际投资者为避免股权激励、资产隔离、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限制而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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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申请破产清算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有表决权。因为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即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而不是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因此,股东的出资不能与其表决权的行使分开。如果不要求解除持股协议,只要求确认解除委托表决权,即股东出资与表决权分离的表现,完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于表决权脱离出资后,其行使资格没有主体依赖,形成不存在的空权,仅仅解除表决权的委托本人仍然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如果终止委托通知已经到来,其表决权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和出资比例单独行使,更不能脱离公司章程,受公司自治管理约束。
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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