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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买房者和卖房者都会通过中介公司来买卖房屋,而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往往是在促成交易后。即买卖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但是,一旦买卖双方因...
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时居间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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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交易信息,促成交易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即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就已完成,即使此后,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失败,只要是非中介公司所造成,买卖双方就应当支付居间报酬。
如果不是中介责任,中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居间人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介公司通过居间服务,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完成居间义务。因此,卖方应当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即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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