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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一审合议庭 第一审合议庭,是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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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2、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3、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后,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法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则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若案件是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而进入程序的,一般的流程是: (1)由再审申请人首先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2)再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3)再由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最后由人民法院主导案件的后续审判程序。若案件是因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的,一般的流程是:(1)首先由检察机关宣读抗诉书;(2)再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3)再由被申诉人进行答辩;(4)再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5)最后由人民法院主导案件的后续审判程序。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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