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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是《立案标准》附则(四)明确指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
滥用职权罪损失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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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滥用职权罪损失的认定标准是: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的公民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程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于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尤其是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解决以何时形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存在过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种主张认为,作为立案标准,重大经济损失是指在人民检察院立案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为所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第二种主张认为,应当以立案侦查时行为造成的损失为损失确定的最后时间。第三种主张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挽回了损失的,就不能认为造成了实际损失,这就是说损失是否造成应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是否挽回了损失为标准,已经挽回的,就没有造成损失;反之,则造成了经济损失。第四种主张认为,应当以法院受理案件时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为最后的实际损失。第五种主张认为,审判前行为人无法挽回的损失是最终的实际损失。《立案标准》附则(四)明确指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实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采取上述第二种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九、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件(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或者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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