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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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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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