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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
在我国合议庭规则都是由三个人组成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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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估,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案件才能得到符合大多数人意见的评估结果。特别是在事实认定、证据核实、是否构成犯罪、量刑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仅依靠官员的意志而不充分讨论,案件就不会得到充分的评价,从而为错案的形成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合议庭的组成,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是:实行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实行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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