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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些校园贷的法律后果内容,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关于校园贷受法律保护的相关内容, 根据国家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校园贷法律风险的有关内容, (一)宣传教育提醒的柔性应对措施 这是目前应对信贷问题中最普遍的方式,旨在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远离不良借贷、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宣传金融安全知识,提醒市民和大学生们谨慎对待。密切关注“校园贷”在校园内发展情况以及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分析评估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潜在风险,以多种形式向学生发布警示信息。但这种方式效果并不佳,宣传教育工作虽有,但并不是切中时弊。一旦大学生出现消费欲望或创业资金缺口,往往会忽视风险,高估自己的还款能力。“校园贷”平台鱼龙混杂,黑中介等难以辨别。监管力度缺乏,怂恿学生多头借贷,以非法手段催债,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二)行业协会制定地方性规章和市场准入标准 银监会2016年发布《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办法》,对校园网贷“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到201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工作》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网贷业务。经过一年的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有59家校园贷平台选择退出校園贷市场。但目前仍有不良新闻见诸报端。各平台之间并没有建立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审核上缺乏统一标准,没有准确核实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缺乏安全性,可靠性和规范性。 (三)司法程序介入,严厉打击“校园贷”诈骗犯罪活动 2017-6-18广东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将涉“校园贷”违法犯罪列为“飓风19号”专案。在电子商务平台等互联网企业配合下,专案组梳理出三批涉“校园贷”违法犯罪线索,涉及广东、河北、吉林、上海、福建、湖北、云南和陕西等多个省市。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还在计划中,对于校园贷,应该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时代在迅速发展,法律也该紧跟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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