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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不符合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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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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