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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组织座谈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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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凡在其之前生效的法律与本法就同类行为有抵触性规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中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凡在其之前生效的法律与本法就同类行为有抵触性规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中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举报信的事,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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