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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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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一审结果不服,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提请再审。法院拿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立案,并展开审理,这些就是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包括的基本环节。按照规定,再审的时效是两个月,从法院立案到出具判决书要两个月左右。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流程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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