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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第 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 第 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提出上诉。 第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 四、要求...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等。《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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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诉讼权主要包括: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二、有控告犯罪的权利。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和辩论权,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提问;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向生效判决提出申诉。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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