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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是否可以被视为刑法中的“户”?

2024-11-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答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户”应当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 他人的住所,是某个或某几个具体人而非不特定人的固定的住所; 2. 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3. 是作为居住、生活而使用的私人场所,不经主人允许不得随便出入,与生产、经营、办公所用的公共场所相对应。 总的来说,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与公共场所相对应的相对封闭的供公民生活使用的私人场所。 因此,学生宿舍作为供特定的人员即住在该宿舍的几名学生生活起居的固定场所,从通俗意义上来讲,应当算是居住在该处学生临时的“家”,不是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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