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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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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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