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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后不可以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能共存,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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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是不同的犯罪形态,不能同时并存。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行。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止犯罪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罪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准备阶段或者行为尚未结束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行为结束的情况下,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式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止犯罪的形式。犯罪中止形式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密切相关: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形式,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式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式与中止行为本身不同: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式是犯罪状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既遂犯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中止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中止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但并不是凡是发生了犯罪结果的都是犯罪已经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为和抑止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既遂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又可以分为: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对故意犯罪的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条文的刑罚规格量刑处罚。需要说明的是,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上述犯罪形态,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也就没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对它们而言,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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