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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规定,劳动者因致残,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工伤残疾没有提前退休这一规定。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若是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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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没有提前退休这一规定。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若是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提前10年的有: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可以不定期地提前退休。因此,若你不属于政策性退休、特殊工种、丧失劳动能力等以上所列情况,是不可以提前退休的。
李某于1992年到苍山县某单位工作,2007年7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2008年9月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010年3月,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2010年7月,李某被鉴定为6级伤残。2010年5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2011年4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2条、33条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7条、9条规定,该单位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李某要求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单位承担;自2010年6月起李某已领取养老金,与公司之间已不是劳动关系,且李某退休后不存在再就业的问题,因而其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于李某已参加医疗保险,其退休后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待遇在退休后更转成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李某要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不应得到支持。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李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万元。(王时艳)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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