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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
婚姻被认定无效的影响: 一、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一方不具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资格; 三、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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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确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无效婚姻或被撤销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在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其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因此,《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受胎、出生的子女,具体包括: (1)父母对该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该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 (3)父母与该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在监护、代理、收养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在无效婚姻当事人终止同居关系时,有关子女的扶养归属、扶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样对保护无效婚姻中的子女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领取了,就不属于无效婚姻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就相当于没有过
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还用抚养子女的。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关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其所生育的子女应当认定为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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