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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要求全体发起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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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侵权行为就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所谓公司侵权行为就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由战争等情况或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是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核事故,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不仅要事后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还要在事件发生时积极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措施,积极救助受害者。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由于核事故造成的危害面比较广泛,为了兼顾核工业的正常发展和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国际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规定民用核设施的赔偿限额,我国也是如此。2007年国务院批准规定,核电站运营商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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