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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补办。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在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需带的材料和证件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机动车进口凭证。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补办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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