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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定期监督检查所在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保证所收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二)对地方代收中央预算外资金项目以及涉及中央分成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三)负责核销所在地中央单位使用的票据。
1、预订金与定金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订金则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2、预订金不是法律概念,法律没有对其金额进行规定,具体由合同双方进行协商; 3、定金的数额可由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应当根据自己在合同当中的不同角色,选择预订金或定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包括:(一)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中央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中央主管部门(含代行政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中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三)中央单位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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