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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现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意外得知陈某之妻曹某系某国有公司固定职工。法院立即向曹某所在单位发出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直接冻结扣划了曹某除基本生活费用外的其他工资收入。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不是该案被执行人,法院即使要执行其财产,也应当先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方可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在未追加的情况下径行冻结扣划其财产,存在程序失当。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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