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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组织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建立援外物资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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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项目资料。在货物对外移交后1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相关项目资料。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二)相互串通,谋取非法利益;(三)中选企业或候选企业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四)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采购活动秩序。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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