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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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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的承办者或者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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