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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入公司的情况下,工作年数从重新进入公司重新计算,以前的工作年数不计算。如果单位愿意合并计算,也是可以的。下列几可以累计的事由:1、国家...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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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连续工龄按员工重新入职之日起计算,员工累计工龄按员工开始工作时计算。工龄是指员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企业连续工龄计算:(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二)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其学习时间和调派前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三)因企业停业或者减少生产,其工人、员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其调派期间及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四)被遣散工人、员工在企业复工、复业或者扩大生产时仍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复工后的企业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五)企业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原工人、员工仍在企业工作的,其转让、改组或者兼并前后的企业工龄连续计算;(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当全部作为企业工龄计算;(七)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在原企业工作的,除6个月以上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工龄;(八)转入企业工作期间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龄和服役期间的军龄计算。(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按上述规定计算。
退伍后自谋职业,军龄可以计入连续工龄吗? 根据《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国发[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用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若是后者的情况,则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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