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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强奸罪的...
一、婚内强奸定强奸罪吗按我国刑婚内法理论通说,“婚内强奸”行为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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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的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敢犯、不能反抗的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首先:实践中区分是否构成强奸主要从两点来看:1、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2、在发生性行为前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第一点比较好界定,一般一受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准。第二点这里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列如:妇女由于害怕对方伤害而不敢反抗。或者被药迷倒而不能反抗。 其次:强奸罪的构成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构成强奸罪。强奸罪分为强奸既遂和未遂。由于未遂对社会和妇女危害相对既遂较小,故在刑事处罚上较既遂轻。列如:行为实施后由于对方反抗或者行为人良心发现等原因使强奸行为没有完成都属未遂。
1、理论上可以构成,婚内强奸被判刑的在国内已有判例。 2、《刑法》第236条规定,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中并未规定犯罪主客体的身份,所以学术上认为即便是夫妻伴侣,只要违背女性意志,同样不妨碍强奸罪的构成
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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