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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水利、通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改造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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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用和使用的相关工作。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实施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用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收;(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四)为用电人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不按照规定的电能质量供电;(六)其他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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