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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土地配置费:配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的地块需要配置人数×补偿倍数)>15总配置费=被征用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需要配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的总配置费=被征用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用地需要配置人数)<15时的总配置费=被征用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用地需要配置人数。三、地面青苗补助:(一)征地拆迁费用范围包括生长青苗,征地工程破坏的,用地单位应按田作物四季产量、产值计算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二)对于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劳动费,对于成长期农作物,最高按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可以收获的,不补偿,不能收获的,按季度补偿(三)对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尽量移植,用地支付移植费,必须砍伐的,用地支付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支付工程费,不予补偿。四、附着物补偿费:(一)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用地损坏而向所属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被征用,土地拆迁费用的范围包括在制定征用协议前栽培的青苗和现有的地面附着物,也应适当补偿。但是,征集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夺种植的青苗,抢夺建设的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二)征用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可以按照拆除什么,补充什么,拆除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进行补偿。
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①所有权人合法所有;②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搜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依附于房屋而存在;②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③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④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以下特征:①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②收益应当合法产生;③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补偿的收益主要有三种,即租金;生产、经营预期收益;费用,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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