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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在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是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在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借款:管理费用、贷款:银行存款。印花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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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如果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金额相对较小,如定额贴花的营业账簿、产权许可证等。,不需要预计应缴税款,也不需要通过应缴税款科目(关键点)进行核算。如果金额较小,可以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实际缴纳的印花税:借款:管理费(印花税);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第二,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的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直接计算缴纳的。这时候很多企业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然后在次月实际缴纳时冲减应交税费科目。例如,根据豫地税发[2005]第43号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当然,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和缴纳印花税时,必须首先查询当地的相关规定。本月印花税会计分录:借款:管理费-印花税;贷款:应纳税-应纳印花税;实际缴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借款:应纳税-应纳印花税;贷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流中建立和接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征收的一种税。在新会计准则下,印花税一般不通过应纳税科目计算,在管理费科目计算中,支付印花税(一般不需要提取)、借款:管理费税(印花税)、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1988-12-12)第一条“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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