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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三种方式:1、房产权赠与。2、房屋买卖...
如果是婚前房产,要加夫妻中的另一人的名字,必须纳税。婚后加名字,就是转让1/2产权给他(她),要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一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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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好了,所以在结婚证之后配偶就会觉得房产自己没有份,在婚姻中也没有太多的安全感,所以在结婚之后会要求对在房产证上面加入自己的名字。那么,如何在房产证上加妻子名字 在贷款中房屋的所有权在还清贷款前是不能变动的,房管部门也不给办理,添加姓名的话公证也无权办理,此时,可以到公证处办一份公证协议:房子还清贷款后同意添加妻子名字。 若一方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只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当然,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1、单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名称;2、买卖双方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3、到公证机关公证再申请过户;4、全体共有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变更;5、凭借结婚证直接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如果是夫妻结婚后确权到妻子名下?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夫妻一方百年后,房子的一半成为遗产,夫妻的所有子女、在世一方的夫或妻、死者死亡时还活着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如果是夫妻结婚前的房子确权到妻子名下:房子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如果妻子死亡,房子全部是遗产,由在世的丈夫、妻子的所有子女、妻子死亡时还活着的外公外婆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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