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的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港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运输工具确切的抵港时间通知海关。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进行运输工具抵港申报。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以下简称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1人已浏览
573人已浏览
585人已浏览
1,0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