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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缴纳强制执行费用的问题

2025-01-21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的标准如下: 1. 如果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至500元。 2. 如果申请人的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需要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承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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