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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增值税税率分类(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2)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除其他规定外。(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理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计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开始。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有3%的征收率,但征收率不是税率。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征收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这次四大行业的营业改革增加了纳税人的规模。税率设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11%和6%的低税率。新增税率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整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按照试点行业实际税负计算。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交通运输业税率11%,其他现代服务业税率6%。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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