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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1、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3、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以竞争优势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不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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