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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2、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3、遗嘱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4、遗嘱的内容合法; 5、遗...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才能立口头遗嘱。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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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一)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见,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是非常高的。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如下: 1、在紧急情况才订立; 2、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3、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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