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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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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顺序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人员的费用)和共同债务(1)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经营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贴、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后,债务需要以公司的财产偿还。公司破产财产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结束前为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是由债务人不当得利造成的破产费用、共同利益债务和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的原因是破产边界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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