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等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时、分类收集、运输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5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704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