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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数据看,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中小企业能直接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还很小;另一方面,从贷款比例来看,通过担保获得贷款所占的比例也还不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对于希望借助担保融资的借款人来说,弄清担保公司的分类很有必要。 据悉,担保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类是普通担保公司,也称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跟银行发生业务,合作开展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与银行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前置审批,“持照上岗”,持的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纳入政府监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来说经营比较正规,并且有政府扶持,还可减少企业负担。普通担保公司目前尚未进入监管范围,有的“挂羊头卖狗肉”,从事资金过桥及短期借贷等业务,近年来市场上的担保违规事件,基本都由其发生。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无论是哪种工程承包都需要签订一定的合同来约束双方,其中会有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报酬数额。由于设计是逐步深入,概预算是逐步完善的,而且建设单位要根据前一步工作的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所以不大可能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按量计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等承包方式;在实践中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者为多,至于采用哪一种成本加酬金合同,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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