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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程序

2024-11-07
1. 离婚声明可以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领取,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草拟或寻求专业律师团队协助起草。离婚协议应明确记录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债务处理等问题。 2. 夫妻双方有自愿离婚意愿时,应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离婚协议应详细记录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债务处理等问题。协议离婚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间,双方需经过离婚冷静期,冷静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领取离婚证书。若三十天内双方未申领离婚证书,离婚申请将视为自动撤销。 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需具备合法的证据和材料,法院才会受理。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需准备民事起诉状(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的有效结婚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簿。若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提交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4. 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离婚申请视为自动撤销。 5. 离婚调解: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应准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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